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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浙江大学关于名誉、客座教授聘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8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 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浙江大学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1. 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教授职务;

2. 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原则上至少应具有美国或欧洲国家院士称号(如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英国皇家工程院院士等)。

(二) 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浙江大学授予境外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专家学者

1. 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外知名大学担任正教授职务;

2. 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要,已与我校有定期、深入的教学科研合作交流,并取得一定成效;

3. 在该专业领域学识渊博,具有较高的国际学术地位。

(三) 客座研究员

    国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10年以上且学术成就突出的资深研究员,可聘为客座研究员。

二、聘请程序(相关材料格式及排版要求请见附件)

(一) 由学院、系、所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浙江大学聘请国(境)外名誉、客座教授申请表》(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下载)并按年度详细列明该专家计划在我校的具体工作安排等。所有材料经院长、学院以及学部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聘请名誉教授另需申请单位就聘请理由作出特别说明,提交关于该教授的情况报告,阐明聘请理由:着重说明该专家学术背景、学术成就、与聘请院系的具体合作关系以及按年度详细列明该专家在我校的具体工作安排等。该情况报告经院长、学院以及学部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由相关领导签字、院系盖章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情况说明”中须涵盖以下关键内容:

1、专家学术背景;

2、学术成就;

3、该专家所属/带领团队的人员构成及关键人员信息与聘请院系的合作基础(之前是否存在合作关系,涉及的人员、课题等);

4、与聘请院系的具体合作安排,请按年度详细列明该专家今后至少三年在我校的工作时间和具体工作安排等。

 (二)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人事处会签。

(三) 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校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 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和办理聘任证书。

(五) 由聘请单位举行受聘仪式。

三、受理时间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聘请,一般应提前90个工作日办理申请。

四、其他

(一) 原则上,名誉教授为终身聘任制,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聘期为3年,续聘须重新申请。

(二) 聘期自2017年开始的客座教授/研究员及名誉教授(聘期开始时间以聘任证书上的时间为准)在前三年聘任期内,相关院系需将该专家每年的工作情况形成简要总结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 聘期自2017年开始的客座教授/研究员及名誉教授(聘期开始时间以聘任证书上的时间为准)在第三年聘任期满前三个月,相关院系需将该专家任期内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 所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原则上不支付酬金,如受聘人员参与具体的教学科研工作,由聘请单位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支付。

(五) 聘任国外华裔学者时,必须在聘任前确认其国籍(所持护照之国别),不要将绿卡与护照混同。

 (六)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9年2月20日

 

 

附:关于申请院系上交材料的具体要求

 

         关于申请院系上交材料的具体要求

 

若聘请名誉教授,则另需申请单位就聘请理由作出特别说明,提交《关于聘请xx教授为我校名誉教授有关事项的报告》。请注意文字表达规范通顺,并请按以下格式及排版要求进行编辑:

1、《标题***》(二号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居中,多

行距中1.2倍行距);

2、材料正文及落款(仿宋国标,三号字体,固定行距30,两端对齐);

3、全篇材料凡是出现数字的均为TIMES Newman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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